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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林某甲开设赌场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1437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90********,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林某丁、张某丁(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组建微信群,通过“来来港城麻将”手机软件开设房间,供群内赌客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及林某丁负责招揽赌客进微信群参与赌博,张某丁负责用其微信账户收取房费。同时三人以支付工资的方式雇佣被告人林某甲及吴某某、张某戊(另案处理)为赌博人员开房间并收取房费。期间张某丁收取房费共计人民币82258元,林某甲在其工作期间收取房费共计人民币9128元,吴某某在其工作期间收取房费共计人民币4718元,张某戊雷某某其工作期间收取房费共计人民币2112元。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林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到新碶派出所投案。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林某甲及同案犯张某丁、林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微信账户收款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林某甲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且张某甲系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思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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