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河南省南阳市**镇**村**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7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镇**街村**庄**号,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曾用名张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7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镇**屯**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甲,曾用名廖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1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曾用名李某丁,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7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镇**屯**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7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张某乙、李某甲、廖某甲、王某丙、李某丙、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4日、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7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5月28日、2020年8月1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2020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张某乙、李某甲、廖某甲、王某丙、李某丙、付某某等人先后加入名为自愿连锁经营“1040”阳光工程的传销组织,在长沙市开福区月湖大市场等地区从事的非法传销活动,先后逐级发展传销下线人员。该传销组织既无经营执照,又无营业场所及商品,采取“拉人头”的方式不断发展下线,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经营资格(每份人民币3800元),之后加入者再发展人员加入,从而逐层递增形成其伞下体系,并以其伞下体系的缴纳费用份额为计酬和返利依据,牟取非法利益。同时,该组织按照“五级三晋制”对传销组织进行管理,并以其本人及其伞下人员累计缴纳费用份额来确定各自的传销级别:购买1-3份为“业务员”,4-10份为“组长”,11-64份为“主任”,65-599份为“经理”,当直接或间接购买份数达600份以上即晋升为“老总”。该传销组织还要求参与传销人员每人直接发展下线不超过3个,每人直接申购份数不超过21份。该传销组织体系在“大老总”级别下设置“三代老总”、“二代老总”、“直接老总”、“大总管”、“自律总管”、“自配总管”、“能力总管”、“能配总管”、“经晨总管”、“申购总管”、“申配总管”,对传销人员进行传销活动实施有组织的管理。该传销组织至被查获时,已引诱多达百余人加入该传销组织,且层级达十级以上,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
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先后发展了张某丁、张某戊等下线传销人员,在该传销组织中达到了“老总”级别,参与组织、管理下属组织人员,下线成员达3级30人以上。被告人杨某甲先后发展了被告人李某甲等下线传销人员,在该传销组织中达到了“老总”级别并担任所在传销组织“直接老总”,负责管理该组下属团队所有工作,下线成员达3级30人以上。
被告人张某己先后发展了张某庚等下线传销人员,在该传销组织中达到了“经理”级别并担任所在传销组织的“大总管”,负责协助“直接老总”刘某某(另案处理)管理该传销团队。被告人王某丙先后发展了被告人廖某甲等下线传销人员,在该传销组织中达到了“经理”级别并担任所在传销组织“能力总管”,负责为该组织制定培训计划。被告人廖某甲先后发展了周某某等下线传销人员,在该传销组织中达到了“经理”级别并担任所在传销组织“能配总管”,负责配合“能力总管”为该组织制定培训计划。被告人张某乙、王某丙、廖某甲所在传销组织团伙参与人员在3级30人以上。
被告人李某甲先后发展了被告人李某戊等下线传销人员,在该传销组织中达到了“经理”级别并先后担任所在传销组织的“大总管”、“自律总管”,先后负责协助“直接老总”被告人杨某甲管理该传销团队,协助“大总管”郑某某(音同,另案处理)管理该组织的人员纪律。被告人李某丙先后发展了王某甲等下线传销人员,在该传销组织中达到了“经理”级别并担任所在传销组织“能配总管”,负责配合“能力总管”为该组织制定培训计划,后担任所在传销组织“自律总管”,负责管理该组织的人员纪律。被告人付某某先后发展了王某乙等下线传销人员,在该传销组织中达到了“经理”级别并担任所在传销组织“自律总管”,负责管理该组织的人员纪律,后担任所在传销组织“能力总管”,负责为该组织制定培训计划。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戊、付某某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所在各个传销组织均达到3级,团伙参与人员合集在30人以上。
2019年12月21日,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张某乙、李某甲、廖某甲、王某丙、李某丙、付某某。到案后,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张某乙、李某甲、廖某甲、王某丙、李某丙、付某某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材料、刑事技术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银行流水、传销人员组织结构图、传销组织资料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王某甲王某丙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张某乙、李某甲、廖某甲、王某丙、李某丙、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张某乙、李某甲、王某丙、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张某乙、李某甲、廖某甲、王某丙、李某丙、付某某组织、领导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交纳费用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均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张某乙、李某甲、廖某甲、王某丙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张某乙、李某甲、廖某甲、王某丙、李某丙、付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建朋
检察官助理:陈亚萍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张某乙、李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803****,被告人王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787****,被告人李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6953****,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7032****。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