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垦利县**号楼**单元**号,危险品押运员。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某某**镇**村,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某某**镇**路**区,个体经营。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某某**街**号楼**单元**号,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某某**号楼**单元**号,个体经营。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奚某某,曾用名西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道**村,现住淄博市周某某**路**号,个体经营。2014年12月2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周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街道**楼村**号,现住周某某**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号,务工。2018年7月26日因谎报案情被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奚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6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私自购买汽油非法销售给被告人杨某某,销售金额71万余元。该汽油系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告人张某乙合伙购买,按照约定各自对外出售,被告人杨某某销售金额为38万余元。被告人张某乙再与被告人奚某某合伙经营汽油,并雇佣被告人王某某送货、记账,被告人张某乙、奚某某、王某某销售金额为30万余元。经查,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奚某某、王某某均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表等书证;证人周某某、吴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奚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奚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奚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爽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东营市垦利县**号楼**单元**号,联系方式1875462****。
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淄博市周某某**镇**路**区,联系方式1595336****、1572572****。
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淄博市周某某**号楼**单元**号,联系方式1350533****。
被告人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淄博市周某某**路**号,联系方式1558937****。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淄博市周某某**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号,联系方式13054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张、记账本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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