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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杨某某等诈骗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安阳市人,身份证号码410511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街**院**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安阳市人,身份证号码410511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乡**村**排**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安阳市人,身份证号码4105111979********,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乡**村**,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乡**村**街**号。被告人何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蔡方涛、赵明健、周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殷某某玩网络游戏时,有人以购买其游戏账号为由,给殷某某一个网址(网址为http://yuand2.l********),让其充值激活该网址平台后再交易,殷某某为激活该平台分三次将钱打到对方提供的王某某62179214********的银行卡,计人民币10200元,后在苗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殷某某的10200元从王某某的银行卡分别转到张某乙62148337********(被告人张某甲使用)、被告人张某甲62146231210********、何某乙62226241600********(被告人杨某某使用)、被告人杨某某62366011********的银行卡内,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告人何某甲将何某乙以及杨某某本人的银行卡内钱取出后以现金存入苗某某6215851192********的银行卡内,被告人张某甲以转账的方式将钱打入苗某某6215851192********的银行卡内。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乡**村被天长市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在河南省安阳市**小区**号楼**单元被天长市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20日,被告人何某甲在安徽省天长市**大道**宾馆被天长市公安局抓获。

2020年7月8日至9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家属对殷某某进行赔偿共计人民币10200元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立案材料、到案经过、前科情况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乙、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搜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8.电子数据:U盘一个、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何某甲明知他人进行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仍积极为诈骗犯罪提供银行卡转移诈骗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何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董乐先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何某甲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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