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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杨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江苏省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刑一刑诉〔2019〕21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日生,身份证号码1310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永清县******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4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10231987********,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工业园区**村**号。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4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1023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乡**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4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1023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镇**村**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4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100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4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423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1002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庄**巷**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4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20222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区**排**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1002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庄**巷**排**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601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路**号**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4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528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镇**路**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4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天门市**镇**街**号。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4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侦查终结,以张某乙、张某甲、邓某某等12名被告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17日、8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31日、8月16日将案件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同年7月1日、9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与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等人联系购买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被告人邓某某、徐某某等人利用在河北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担任辅警的工作便利,通过登陆公安机关内网获取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后将车辆档案信息以图片或文字的形式出售给被告人张某甲。期间,被告人邓某某等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共计206700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分得66500余元,被告人徐某某分得14700余元。被告人张某甲获取上述信息后,再向被告人张某乙、杨某某等人出售,其中向被告人张某乙、杨某某出售违法所得共计207700余元。

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乙、杨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从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处购买车辆档案等公民个人信息。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在河北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担任辅警的工作便利,通过登陆公安机关内网获取公民个人车辆档案等信息,后将获取信息以图片或文字的形式出售给被告人张某乙、杨某某,违法所得9500元;经被告人王某某介绍,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在河北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担任辅警的工作便利,通过登陆公安机关内网获取公民个人车辆档案等信息,后将获取信息以图片或文字的形式出售给被告人张某乙、杨某某,违法所得6300元。被告人张某乙、杨某某获取上述信息后,再向被告人宋某某、魏某某等人出售,其中向被告人宋某某、魏某某出售违法所得共计33700余元。

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从被告人张某乙、杨某某等人处购买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后,再向被告人许某某等人出售,违法所得27400余元。

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从被告人宋某某等人处购买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后,再向**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员工倪某某等人出售,违法所得37400元。

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魏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从被告人宋某某等人处购买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后,再向他人出售,违法所得21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主动投案。12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

2.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邓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微信聊天、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邓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张某乙、杨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宋某某、许某某、魏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向他人出售,其中被告人张某甲、邓某某、李某某、张某乙、杨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徐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宋某某、许某某、魏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徐某某、赵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和徐某某、被告人张某乙和杨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和刘某某共同实施全部或部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赵某某、宋某某、许某某、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秀凌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邓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张某乙、杨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宋某某、许某某、魏某某均被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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