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镇**村**路**巷**号。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8日经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镇**村**路**巷**号。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8日经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7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东窑子镇苏家桥村的家中多次为张某乙、刘某某、孙某某等多名卖淫女提供卖淫场所,并为卖淫女拉拢嫖客、提供食宿,以此挣取卖淫提成。经张家口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核,张某甲、杨某某从2019年7月1 日至2020年4月13日期间共收取刘某某、张某乙22958元卖淫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张某乙、刘某某、郝某某等人证言;3.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4.现场勘验等笔录;5.张家口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核报告;6.查获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非法获利人民币2295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志亮
检察官助理:张 丽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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