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杨成迁等四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30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镇**村委会**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成迁,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1********,汉族,初中文化,做二手手机生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杨成迁、刘某甲涉嫌盗窃罪、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杨成迁、张某乙(另案处理)经商量预谋、踩点后,采用撬门的方式,进入曲靖市麒麟区**镇**村**广场宁某某所开的手机店里,盗走店内待售的34部手机。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34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46074元人民币。

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手机是犯罪所得,依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9700元人民币向被告人刘某甲等人收购十五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2259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被害人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人张某乙、张某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杨成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手机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杨成迁的行为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属共同犯罪,且罪责相当,均为主犯。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春

2019年6月25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杨成迁现羁押于曲靖市麒麟区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肆册、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