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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束某某虚假诉讼一案)_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鼓检一部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51973********,汉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开封市****支队**,住开封市金明区****小区。因涉嫌虚假诉讼于2018年11月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21974********,汉族,本科毕业,深圳**公司**,住郑州市**路**号**小区。因涉嫌虚假诉讼于2018年10月3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束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束某某以束某某的名义与李某甲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并约定李某甲、李某乙、许某某、张某甲等20人作为李某甲借束某某100万元的共同借款人,后张某甲通过银行封闭循环转账方式使100万元资金于24小时内回到原账户。后束某某仅截取部分转账信息作为证据,捏造借款事实以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等16人为被告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4月,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甲偿还束某某借款100万元,李某乙、张某乙、刘某某等15人对1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并进入执行阶段,李某丙、刘某某被鼓楼区人民法院拘留15天,孙某某、王某某、袁某某等人房产被查封,袁某某、王某某等人钱款被执行。经查实,束某某从鼓楼区人民法院领取执行款共计295313.71元,交于张某甲215313.71元。案发后,束某某将8万元交于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

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对上述民事判决裁定再审,经审理,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判决,认定束某某诉李某甲等20人借款纠纷系虚假诉讼,撤销鼓楼法院(2015)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束某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

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到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投案, 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证明、民事判决书、银行明细、借条等相关材料;2.证人张某丙、李某甲、耿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束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并执行,妨害司法秩序,并严重侵害袁某某、刘某某等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束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晓娴

检察官助理:李芹芹

2019年9月29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开封市金明区**街**小区;被告人束某某取保候审于郑州市**路**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3.证人名单1份;

4.涉案款物人民币8万元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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