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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杜某某开设赌场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地:兴化市**小区**幢**室,无业。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女性,1971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地:兴化市**小区**幢**室,个体。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在手机“打两圈”APP上开设“快乐时光”VIP包厢,组织徐某某、陈某某、张某乙等人以50元进花园兴化式麻将的规则赌博,每局抽头3元,至2020年3月23日,共抽头人民币51923元。

另查明:2020年2月15日以来,经被告人张某甲提议,由其在手机“打两圈”APP上开设“开心兰花50”VIP包厢,并提供房卡、通过参赌人员申请,交由被告人杜某某经营,通过组织徐某某、陈某某、张某乙等25人,以50元进花园兴化式麻将的规则赌博,每局抽头3元,至2020年3月23日共抽头5199.5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被告人杜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被告人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90000元,被告人杜某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和制作的人口信息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陈某某、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提取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杜某某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场提供虚拟房间供他人赌博,并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部分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张某甲情节严重。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被告人杜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仲露阳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手机二部。

3.光盘二张、U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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