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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李某甲等5人赌博案)_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公诉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原**镇***村委会支书、主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住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村委会**组。因涉嫌赌博罪,经凤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凤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凤某某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住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村委会**组。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凤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凤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凤某某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鲁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87********,彝族,初中文化,原**镇***村委会副主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住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村委会***组。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凤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凤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凤某某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3********,傈僳族,大学本科,**镇***村委会监督委员会主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住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村委会**组。因涉嫌赌博罪,经凤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2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经凤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凤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张某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住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村委会立巴头组。因涉嫌赌博罪,经凤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2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经凤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凤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住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村委会***组,因涉嫌赌博罪,经凤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凤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赌博罪,经凤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凤庆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鲁某甲、张某丙、张某乙、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与李某甲、鲁某甲商议,组织村民聚众进行赌博,由张某甲、李某甲提供10万余元的放贷资金在赌博过程中进行放贷,并从中抽取水钱,再将其放贷给参赌人员,循环往复,从中非法获利。同时,三人约定抽取的水钱平均进行分配,张某甲负责出资、提供赌博场所、约人参赌;李某甲负责出资、放水、抽水、记账;鲁某甲入干股,负责邀约参赌人员,热场子。后来,通过发展逐渐形成了以张某甲为首、李某甲、鲁某甲、张某丙、张某乙为核心成员的赌博团伙,该团伙多次在勐佑镇大寨子村委会、李某乙家中、张某甲家中组织村民李某丙、李某丁、张某丁、张某乙、张某戊、鲁某乙、李某丁、李某乙、鲁某丙、赵某某等人,以打扑克,玩三公的方式聚众进行赌博,赌博底子从10元至50元、100元不等,上不封顶。在赌博的过程中,张某甲、李某甲以每日支付工钱的方式安排张某乙、张某丙,二人在赌博堂子帮忙抽水和向参赌人员进行放贷,每当遇到空门之时,即向赌博堂子抽取水钱,张某乙、张某丙从中分别非法获利5000余元。在组织赌博的这段时间里,以张某甲为首的赌博团伙组织赌博人数累计超过20人以上,从中非法获利30万元以上。

2017年7、8月份,被告人张某甲邀约张某已等30余人到李某乙家多次进行赌博,李某乙参赌并为其提供赌博场所,及卫生服务,非法获利2000余元。

2017年7至9月份,张某已在李某乙、张某甲家中参与赌博的过程中,分多次与张某甲、李某甲、张某丙等人借取水钱。事后,张某甲利用其是大寨村支书的便利条件,指使鲁某甲在拨付给张某已工程款过程中,强行将张某已的工程款14万元进行扣留,冲抵赌债归自己所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鲁某甲、李某甲、张某丙、张某乙、李某乙6人以营利为目的,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博场所、赌具、资金、烟茶,长期组织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张某甲采取工程款扣留抵账等方式强行索要非法债务,强拿硬要工程款数额达14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鲁某甲、李某甲、张某丙、张某乙、李某乙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亚娟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鲁某甲现被羁押于凤某某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丙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832****;张某乙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5863****;李某乙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143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相关材料28页。

3.公安机关请求对涉案款物进行没收的函和扣押物品清单、照片等17页。

4.光盘25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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