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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李某甲等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4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甘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泽县,现住临泽县**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5月17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临泽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泽县,现住临泽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08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7年1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临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5月17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泽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4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泽县,现住临泽县**镇**公寓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5月17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4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泽县,现住临泽县**嘉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5月17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临泽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泽县,现住临泽县**路**家园**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张某甲、贾某某、李某甲、何某甲、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一案,由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17日补充侦查完备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一案事实及证据

2014年10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贾某某、何某甲、赵某某等人,在临泽县城五湖假日酒店四楼倾城唛霸KTV娱乐,期间产生矛盾,先后从娱乐场所离开来到一楼大厅。被告人张某甲一伙阻拦李某甲、贾某某、何某甲、赵某某等人离开,之间发生争执,双方人员互相厮打,张某甲持酒店服务台上的指示牌,击打李某乙、陈某某、何某甲头部,将李某乙、陈某某打倒在地,李某甲、贾某某、何某甲、赵某某从酒店门外拿来洋镐把、砍刀同张某甲等人进行殴斗,造成陈某某、李某乙、张某甲、黄某某、柳某甲等多人受伤。经委托张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李某乙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提取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临泽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陈某某、李某乙伤情照片、谅解书;2.被害人陈某某、李某乙的陈述;3.证人张某乙、柳某甲等18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贾某某、何某甲、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二)被告人何某甲伙同他人寻衅滋事的事实及证据

2015年12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伙同李某丙(另案处理)、朱某某(另案处理)醉酒后到青云国际KTV娱乐时,同KTV负责人杨某某发生纠纷,李某丙借故将杨某某了一个耳光,何某甲也上前将杨某某殴打。此时,在888包厢喝酒的张某丙(另案处理)路过大厅,看到李某丙、何某甲殴打杨某某,将杨某某绊倒在地,三人合伙将杨某某进行殴打。随后李某丙、何某甲、张某丙、朱某某、柳某乙(另案处理)前往666包厢,在路过雅典娜包厢时,李某丙与准备进入雅典娜包厢的被害人何某乙意外碰撞,李某丙借故将何某乙殴打。随后李某丙、朱某某、柳某乙、张某丙到雅典娜包厢内同李某丁(另案处理)、吴某某、何某乙等人在包厢内厮打,致使李某丁、柳某乙不同受伤。在殴斗过程中,雅典娜包厢门被推搡掉落在地上,包厢内的沈某某、吴某某等人离开时,张某丙、朱某某、柳某乙、李某丙冲出包厢从KTV大厅追打沈某某、吴某某至五楼楼梯间,致使沈某某、吴某某受伤。何某甲在KTV大厅内寻找张某丙时,又与杨某某发生争执,从酒架上拿起两瓶红酒砸在地上。汪某某、李某丁、何某乙、柳某乙受伤后在临泽县人民医院治疗期间,何某甲等人再次殴打李某丁、何某乙,后被医院大夫劝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光盘、损失物品价格单复印件、谅解书复印件、保证书复印件;2.证人何某乙、李某戊等16人的证言;3.同案犯罪嫌疑人李某丙、朱某某、张某丙、李某丁及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三)被告人贾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的事实及证据

2016年3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贾某某伙同刘某某(已判刑)、张某丁(已判刑)等人在临泽县倾城唛霸KTV一包厢内喝酒,后被刘某乙邀请到自己所在的包厢内继续喝酒。期间刘某某、贾某某给豆某某敬酒时发生矛盾,刘某某、贾某某、张某丁先后对豆某某进行殴打将其致伤。豆某某伤后到临泽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伤情诊断为L2右侧横突骨折、外伤性头痛、左膝软组织损伤。经临泽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分析意见书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2.被害人豆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戊、刘某乙、王某某、刘某丙、宋某某的证言;4.同案犯刘某某、张某丁的供述、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贾某某、何某甲、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何某甲、贾某某、赵某某在持械聚众斗殴过程中,积极参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何某甲、贾某某、赵某某应当分别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致他人重伤,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被告人何某甲在临泽县城青云国际KTV任意毁坏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被告人贾某某无视法律规定,伙同刘某某、张某丁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伤害他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何某甲、贾某某、赵某某持械斗殴,积极参加,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处,应当撤销缓刑。被告人何某甲、贾某某又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对被告人李某甲、何某甲、贾某某实行数罪并罚。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何某甲、贾某某、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何某甲、贾某某、赵某某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天会

2019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临泽县看守所。

2.被告人张某甲、何某甲、贾某某、赵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3.随案移送诉讼卷陆册。 

   4.证人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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