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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李某甲破坏电力设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公诉刑诉〔2019〕639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村人,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号,务农。1990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8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9年4月7日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16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乡**村人,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乡**村**胡同**号,个体劳动者。无前科。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因欠债未能偿还,便产生了盗窃变压器内铜芯变卖之后换钱花的想法,其购买作案工具后,采取用压力钳、齿轮剪线钳将高压线剪断,放倒变压器将变压器机油流出后,抽出变压器内铜芯的方式实施破坏电力设备、盗窃铜芯的犯罪活动,共计破坏正在使用的变压器20台,严重影响春耕作业、致使生产经营活动被迫延期。之后被告人张某甲将所窃铜芯分多次卖与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乡**村的李某甲。被告人张某甲获取的违法所得均已被挥霍。

1、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流窜至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镇**村、**村,破坏2台变压器,**村被破坏的变压器影响的线路为5910线路马营东南开发井分支,**村被破坏的变压器影响的线路为566线路**分支,均无法正常使用。经查,**村被破坏的变压器于2019年3月10日22时19分断电,直至2019年3月13日14时20分恢复电力,影响220亩农田灌溉电力使用;**村被破坏的变压器于2019年3月10日23时50分断电,直至2019年3月13日16时30分恢复电力,影响200亩农田灌溉电力使用。经桃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被张某甲破坏的**村东南水利开发机井S11-50KVA型变压器,认定价格为6238元,被张某甲破坏的**西北水利开发机井S11-50KVA型铜芯变压器,认定价格为6238元。

2、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流窜至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乡**村破坏2台变压器,之后又在深州市**镇**村内破坏1台变压器。**村春耕农业灌溉共计300亩,于2019年3月13日上午7时断电,2019年6月15日恢复供电。大邢庄村农业6051号,被盗变压器型号为S9,影响线路为5192穆左线5087分支,于2019年3月12日22时26分断电,2019年3月18日10时47分恢复供电,影响农业灌溉150亩。

3、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流窜至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镇**村村南,破坏**村变压器3台。被破坏的变压器分别为**村东国永井,影响线路为10KV551英庄线**二井直线,于2019年3月25日19时03分断电,2019年3月27日11时53分恢复用电,影响农田灌溉200亩;**村东存元井,影响电路为10K551英庄线二井支线,2019年3月25日19时08分断电,2019年3月27日09时37分恢复电力,影响800亩农田灌溉;**村东公明井,影响电路为10K551英庄线堤口支路,2019年3月25日21时06分断电,2019年3月27日10时53分恢复电力,影响200亩农田灌溉。经桃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甲破坏的**村东国永井S9-30KVA铜芯变压器,价格为4284元,被张某甲破坏的**村村东存元井Sll-16KVA铜芯变压器,价格为10717元,被张某甲破坏的**村公明井S9-30KVA铜芯变压器,价格为3948元。

4、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流窜至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镇**村,在该村内破坏4台变压器。经查,被破坏的变压器均影响线路为10KV542线,共计影响农业春耕灌溉800亩,2019年3月27日断电。四台变压器型号均为Sll-20。其中**农业6377变压器已修复,修复价值为3000元。

5、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流窜至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镇**村、**村、**村,在以上三个村内破坏共计5台变压器。经查,**井影响电路为10KV535旧城线主干,2019年3月28日19时46分断电,2019年3月30日10时12分恢复用电,影响150亩农田灌溉;**水利影响电路为10KV534西汪主干,2019年3月29日02时32分断电,2019年3月30日10时12分恢复用电。**村西地2井影响电路为10KV551英庄线**水利一支线,于2019年3月29日0时43分断电,2019年3月30日11时14分恢复电力,影响120亩农田灌溉;**水利井影响电路为10KV551英庄线**所北支路,2019年3月28日21时断电,2019年3月30日11时01分恢复电力,影响140亩农田灌溉;**新井影响电路为10KV535旧城线**东南井分支,2019年3月28日19时11分断电,2019年3月30日09时49分恢复电力,影响200亩农田灌溉。经桃城区价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甲破坏的**井S7-50KVA铜芯变压器,价格为4291元,被告人张某甲破坏的**水利S7-50KVA铜芯变压器,价格为4982元,被告人张某甲破坏的**庄水利S9-100KVA铜芯变压器,价格为4582元,被告人张某甲破坏的**水利路边S9-50KVA铜芯变压器,价格为5193元,被告人张某甲破坏的**新并S7-50KVA铜芯变压器,价格为4982元。

6.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流窜至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镇**村,破坏该村内变压器1台。经核实,该变压器为**庄吃水井,影响线路为10KV531巨鹿线主干分支,2019年3月30日20时21分断电,2019年3月3日17时39分恢复供电,影响220亩灌溉。经桃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甲破坏的**庄吃水井S9-50KVA铜芯变压器,价格为5193元。

7.2019年4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流窜至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镇**村,破坏该村内变压器2台。经查,被破坏的变压器位于**农l台区10KV**线**东北角分支15号杆变压器型号为S9-100铜芯变器,灌溉面积500亩左右,2019年4月5日20时26分失联被盗,2019年4月6日14时30分恢复送电。被破坏的变压器位于**农业2台区10KV**线**东北角分支11号杆变压器型号为S9-100铜变压器,灌溉面积400亩左右,2019年4月5日2l时15分失联被盜,2019年4月6日14时30分恢复送电。

被告人张某甲在将铜芯盗窃后放在家中,并用火将铜芯表皮烧掉,之后分多次卖与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乡**村的李某甲,被告人李某甲在发现被告人张某甲所收购的物品为变压器铜芯,没有进行核实,并已察觉系被告人张某甲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然分三次收购被告人张某甲违法犯罪所得。分别收购价格为19000元、6000元、20800元,并卖与藁城县一收购站内,共计获利约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户籍证明信、发破案证明、**供电所被盗变压器情况说明、**供电所被盗变压器情况说明等。

2证人邓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任某某、张某某、姚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破坏电力设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理检察员:冯赫男

2019年9月3

附:

1.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公安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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