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8〕61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5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石家庄市行唐县**乡**村**街**号,现住户籍地。2016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3月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4197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西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户籍地。2017年2月1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8年3月2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李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石家庄、北京两地通过使用强开工具将电动车的车锁及电源锁强行拧开,并将电源通上电,然后将该车骑走的方式多次盗窃电动车。
1.2017年11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路与西二环交口西北角地铁出口附近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粉色津阳光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市场价格为1278元。
2.2017年11月29日时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石家庄市**中心*号看台下面将被害人贾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雅迪牌Z3型的电动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市场价格为5956元。
3.2017年11月30日9时许,犯罪以嫌疑人张某甲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地铁北出口南侧将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飞鸽牌电动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市场价格为2336元。
4.2017年12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石家庄市**广场东侧的停车场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此处的红黑相间的绿能牌电动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市场价格为3168元。
5.2018年1月中下旬的一天的下午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大街和**路交口西南角地铁口附近将一辆宝岛牌尚领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市场价格为2012元。
6.2018年1月下旬的一天下午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石家庄市**大街和**路交口西南角地铁出口东侧将一辆白色的立马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的市场价格为1376元。
7.2018年2月初的一天下午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石家庄市高新区**广场地铁北出口附近的便道上将一辆捷安特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市场价格为2161元。
8.2018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石家庄市西二环与**路口西北角地铁出口附近将一辆桔黄色劲百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市场价格为1682元.
9.2018年2月底的时候,被告人张某甲在石家庄市高新区**广场地铁西北出口附近的便道上将一辆黑白相间的宝岛牌神鹰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市场价格为2184元。
10.2018年3月7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地铁北出口西侧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此处白色雅洲牌电动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市场价格为2324元。
11.2017年10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北京市通州区**小区**号楼道门口处将被害人史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雅迪牌X5型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市场价格为4902元。
盗窃涉案金额共计29379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张某甲处扣押的被害人李某乙、贾某某、张某乙及史某某的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被告人张某甲所卖电动车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从其手中收购电动车。经查,被告人李某甲共从被告人张某甲手中收购电动车六辆,分别为津阳光牌电动车一辆(鉴定价格为1278元)、立马牌电动车一辆(鉴定价格为1376元)、宝岛牌尚领电动车一辆(鉴定价格为2012元)、劲百牌电动车一辆(鉴定价格为1682元)、宝岛牌神鹰电动车一辆(鉴定价格为2184元)及捷安特电动车一辆(鉴定价格为2161元),涉案金额共计10693元。上述六辆电动车除津阳光牌电动车外,其余五辆电动车均系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某租用的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宿舍存放电动车的库房中搜获,现该五辆电动车已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监控录像,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赃物、作案工具照片,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情况说明及随案移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张某乙、魏某某、高某某、李某乙、贾某某、史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的供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前科材料,到案经过及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盗窃多次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在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华
2018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监控录像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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