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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昌邑区**镇**村**组,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7月15日在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羁押;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7月2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镇**村**社。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8月1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及李某乙(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甘某某(已判决)均原系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北路云梦歌厅服务人员。2016年9月24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歌厅客人张某乙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北路的毛家串店就餐时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某甲的男友被告人张某甲得知此事后,纠集李某乙及王某某、甘某某前往毛家串店。途中,被告人张某甲等人遇到被告人李某甲,在被告人李某甲的授意下,被告人张某甲指使李某乙、王某某、甘某某殴打张某乙,张某乙见状向鸿博花园小区方向逃跑,在该小区内,被被告人张某甲及李某乙、王某某、甘某某追上,四人用拳脚殴打张某乙、致张某乙胸部、眼部受伤。经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胸部外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左眼上睑外伤,左眼外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上网抓逃,后于2019年8月9日在其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破案经过;

2.在逃人员登记表;

3.证明;

4.刑事判决书。

(二)证人贾某某、刘某某、李某乙、甘某乙、王某某、盛某某、丁某某证言

(三)被害人张某乙陈述

(四)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五)辨认笔录

(六)鉴定意见

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均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静冬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现均被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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