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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李某甲容留、介绍卖淫案峰检刑诉〔2020〕45号)_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峰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8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住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镇**村**组**号,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多次在邯郸市武安市纠集卖淫女刘某甲、杨某某到峰峰矿区峰峰宾馆、万豪宾馆等宾馆开房容留、介绍二人从事卖淫活动。张某甲负责拉客、开房、收取嫖资并和卖淫女四六分成。被告人李某甲负责在宾馆开房、开车接送张某甲、卖淫女及嫖客,并用自己的支付宝账户替张某甲收取部分嫖资。被告人张某甲非法获利27805元。

1、2019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峰峰矿区临水村以600元的价格为刘某乙介绍卖淫女,被告人李某甲开车将刘某乙送至用李某甲身份证件办理入住的峰峰宾馆6003房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2019年9月21日晚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峰峰矿区临水村东口以200元的价格为张某乙介绍卖淫女,被告人李某甲开车将张某乙送至用张某甲身份证件办理入住的万豪宾馆219房间与刘某甲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3、2019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峰峰矿区临水村东口以200元的价格为李某乙介绍卖淫女,被告人李某甲开车将李某乙送至用李某甲身份证件办理入住的万豪宾馆219房间与刘某甲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被告人张某甲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甲在本案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避孕套;2.张某甲微信交易记录及收入流水等书证;3.证人刘某甲等四名证人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出警视频;6.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和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和李某甲容留、介绍两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2780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李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敏

                               检察官助理:孔令江

                             2020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邯郸市鸡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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