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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李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公诉刑诉〔2019〕642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125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浑源县**镇**街**巷**号。因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王钰,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浑源县**乡**村**号**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于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7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谭某某(另案处理)向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经营成人用品店的黄某某、刘某甲(均另案处理)出售精品伟哥、纯爷们等保健品,其间,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向谭某某购买上述保健品后放在自己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出售给张某乙、刘某乙等人。2019年3月13日,公安机关在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路**号即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内查获顶级伟哥、纯爷们等57种保健品,经鉴定,其中纯爷们、顶级伟哥等23种保健品共计461粒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保健食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微信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及同案犯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检测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翔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辩护人电话:18657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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