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李某某等贪污案)_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二刑诉〔2020〕63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74********,汉族,初中文化,新沂市**镇**村**,住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82********,汉族,小学文化,新沂市**镇**村**组**,住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新沂市**镇**村**组**,住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87********,汉族,高中文化,新沂市**镇**村**组**,住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李某某、张某乙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9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李某某、张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李某某、张某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李某某、张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京沪高速公路新沂至淮安段扩建工程需征收新沂市**镇**村部分土地。被告人张某甲(**村**)伙同被告人王某某(时任**村**组**)、被告人李某某(**村**组**)、被告人张某乙(**村**组**),利用协助新沂市**镇人民政府从事京沪高速公路**镇**庄段征地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在被征收土地上抢栽树木的方式骗取土地附着物补偿款人民币79600元,去除栽树养护等人民币1600元费用后,被告人张某甲分得人民币19400元,被告人王某某分得人民币19600元,被告人李某某、张某乙分别分得人民币19500元。

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李某某、张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在新沂市监察委和本院共同退赃人民币79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文件、记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张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李某某、张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李某某、张某乙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李某某、张某乙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土地附着物等手段骗取补偿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李某某、张某乙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李某某、张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李某某、张某乙的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巍

20201019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李某某、张某乙现在居所候审;

2.新沂市监察委员会调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