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女,47岁(197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72********,汉族,小学文化,住五华县**镇**村。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46岁(197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清城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7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镇**村。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陈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上午10时度,五华县**镇**村村民周某某在自家农田割除杂草时,因供电线杆拉线漏电致使其触电死亡。2019年7月10日下午14时度,死者周某某的亲属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经过商量,为了达到赔偿要求,纠集死者周某某的亲属约三十多人,由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拉着横幅,张某丙拉着装有死者尸体的冻棺,被告人张某甲在冻棺后面帮忙推,将装有死者尸体的棺材推至五华县长布镇供电所大门处停放,并在长布供电所大门口搭建遮阳棚进行聚集、喧嚣哄闹,不听政府工作人员劝阻,严重扰乱长布供电所正常的工作秩序,时长达四个多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物证、书证;4、勘验、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陈某某积极参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陈某某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检察员:廖志群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个及U盘2个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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