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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李某某等伪证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刑诉刑诉〔2016〕10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0********,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乡**村**号。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6月2日被睢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伪证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睢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伪证罪于2016年4月23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8********,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乡**村**号。因涉嫌伪证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睢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未执行),因涉嫌伪证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乡**村**号。因涉嫌伪证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睢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未执行),因涉嫌伪证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涉嫌伪证罪,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份,在睢县公安局民警侦查张某丙寻衅滋事一案时,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作为张某丙寻衅滋事一案的证人,明知王某某的雪铁龙轿车是张某丙砸毁的,故意作“王某某的雪铁龙轿车是王某某自己砸的”虚假证明。张某丙寻衅滋事一案经睢县人民检察院两次退查和法院审理,查明系张某丙砸的车,且在睢县人民法院对张某丙寻衅滋事犯罪一案审理时,张某丙对砸王某某车玻璃的行为供认不讳。三被告人的伪证行为已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睢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笔录(张某丙寻衅滋事案);睢县人民法院(2015)睢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睢县人民法院(2008)睢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在刑事诉讼中作为案件证人,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林峰

肖  敏

2016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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