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镇**村**号,捕前住饶平县**镇。2013年10月3日因吸毒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0月26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县**乡**村**组**号,捕前住饶平县**镇。2019年10月26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横**号。2019年10月26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村**号,捕前住饶平县**镇。2015年8月3日因吸毒成瘾被广西陆川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9年10月26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王某某、唐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1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唐某甲、李某某先后到位于饶平县**镇**村**休闲会所,在明知该休闲会所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情况下仍在该场所工作。其中,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把风、接待嫖客、发还工资,以及介绍被告人唐某甲、李某某到该场所上班等工作;被告人唐某甲负责收银、接待嫖客、安排上钟、发还卖淫女等人工资等工作;被告人张某甲负责看场、帮忙收银等工作;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负责收银、接待嫖客、安排上钟等工作。
2019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唐某甲、张某甲、李某某在饶平县**镇**村**休闲会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抓获涉嫌卖淫的违法人员曾某某、欧某某、洪某某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并查获润滑油、手机、监控主机等涉案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扣的润滑油、手机等物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曾某某、欧某某、洪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唐某甲、张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唐某甲、张某甲、李某某在卖淫场所协助他人容留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唐某甲、张某甲、李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唐某甲、张某甲、李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唐某甲、张某甲、李某某均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敏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唐某甲、张某甲、李某某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5. 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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