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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李某某等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1〕95号

被告人李某某,性别: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7********,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街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性别: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9031990********,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村**路**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性别: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8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幢**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曾为花样年花郡小区销售人员,在离职时非法获取该小区业主信息(包括姓名、门牌号、联系方式)。2017年4月,二人在北仑区**街道**路**号合伙成立合家福不动产中介店,将花样年花郡小区业主信息提供给店内销售人员使用,销售员邵文强等人使用该信息电话联系住户询问是否有房产交易需求。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乙入股合家福不动产中介店,将自己之前在领尚小区做销售期间非法获取的小区业主信息提供给店内供店内销售员使用。2019年11月14日,民警扣押李某某等人在店内使用的电脑,提取花样年花郡小区住户信息1518条、领尚小区住户信息2135条。通过与北仑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调取的花样年花郡小区、领尚小区数据对比,领尚小区比对中1689条,花样年花郡小区比对中879条。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在北仑区**街道**路**号合家福不动产店内被民警抓获。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张某乙在北仑区**街道**小区门口被民警抓获。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各自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提取笔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公民个人信息表格。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思

2021222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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