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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李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9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深州市,住衡水市桃城区**家属院**-**-**室因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7日被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发现漏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5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住衡水市桃城区**家属院**-**-**室。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9月16日被饶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6日被饶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2016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在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金苑胡同内,将被害人乔某某停放在该胡同财贸住宅楼1号楼1单元门前的一辆银灰色二轮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盗走,后二被告人将该摩托车藏匿在桃城区育才街北侧高铁桥附近树林中。经桃城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为69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还物品清单(五羊-本田牌WH100T-3摩托车壹辆);

2、户籍证明信、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购买摩托车发票复印件、机动车注册信息、行驶证复印件、被盗摩托车照片、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指认存放被盗摩托车地点照片、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指认盗窃摩托车现场照片;

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乔某某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桃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均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荣起

代理检察员:王雪峰

2020年11月10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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