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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涉黑犯罪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1197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现住渑池县城关镇**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11970********,汉族,高中毕业,工作单位:洛阳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住洛阳市河区**公寓**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渑池至洛阳的低速客运线路是河南省交通厅审批的合法线路,在该条线路上经营的客车多为洛阳运输公司车辆、渑池运输公司车辆以及少部分三门峡运输公司车辆。2010年,渑池至洛阳低速线路营运的渑池车主自发组建了“渑洛快运车队”,车身统一为蓝色,并且明显标注“渑洛快运”字样,2010年至2013年期间,董某某(已判决)负责车队日常工作,期间,徐某某(已判决)、师某某(已判决)、贺某某(已判决)、谢某某(已判决)、赵某甲(已判决)、黄某某(已判决)等人先后加入。2013年9月至2018年,黄某某任队长,其他成员有师某某、谢某某、贺某某、赵某甲等人。为获取利益,该车队自成立以来通过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发展壮大,形成了以黄某某、董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以师某某、徐某某、谢某某、贺某某、赵某甲、范某某(已判决)、帖某某(已判决)、张某甲、李某某为积极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组织在特定区域内,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肆意侵害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合法利益,严重影响了310国道渑池至洛阳段沿线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致使相关职能部门不敢管理、难以管理,相关单位经济亏损,严重损害了正常的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1、2011年2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董某某、徐某某、帖某某等人因不满渑池汽车站工作人员阻止渑洛快运车队客车上高速违规营运,于当日15时许,驾驶渑洛快运车队购置的车牌号为豫MR****面包车窜至渑池高速路口,对汽车站工作人员胡某某、荆某某及前来拉架的非渑洛快运车队车辆车主韩某某进行恐吓、撕扯、殴打,造成韩某某、胡某某、荆某某受伤。经鉴定,韩某某、胡某某、荆某某伤情均属轻微伤。

2、2012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董某某、贺某某等人为了谋取车队利益最大化,在渑池县黄花汽车站附近,强行阻拦三门峡运输公司王某某驾驶的豫M6****客车,将车上乘客被全部清理下车,并将该车在黄花汽车站扣留一天。随后,渑洛快运车队强行将王某某的车辆编入车队,采取压缩该车拉客时间,将乘客从其车上拉下来,转乘车队其他车辆等方式,迫使其无法在渑池、义马正常运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董某某、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韩某某、胡某某、荆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乙、张某乙、英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证明等;辨认笔录;法医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另,被告人张某甲追逐、拦截并强行扣押他人车辆,情节恶劣;张某甲、李某某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松丽

检察官助理:杨向阳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 换押证贰份。

5. 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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