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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李某丙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河南省平顶山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 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2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乡**楼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苗某某,男, 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81199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住陕西省咸阳市**市**栋*门*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男, 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96********,回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河南省周口市**县**镇**庄。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2020年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河南省平顶山汝州市**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2020年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胥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88********,汉族,文化程度本科,务工,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2020年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等7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6日、11月21日将本案退回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同年10月6日、12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8日,陈某甲(另案处理)出资在河南郑州市郑东新区成立了河南昊鑫企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鑫公司”),该公司由刘某甲(另案处理)负责具体业务,由张某某(另案处理)任法人代表,昊鑫公司于2018年7月起为“闪电虎”、“雏鹰”、“甜兔”等多家网贷APP实施有偿催讨业务,逐渐形成了以陈某甲、刘某甲为首,靳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王某丙(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为重要成员,被告人何某甲等9名催收组长及下属的50名催收员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有严密的工作纪律和管理制度。在催讨过程中,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电话、彩信、微信等方式辱骂、恐吓、发送PS侮辱图片骚扰借款人及其亲友,迫使其还款,严重干扰了数百户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摄取高额非法利益,通过“七天乐享”和“畅响花”等套路贷借款平台,以低息为诱饵,隐瞒“砍头息”、“逾期费”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的财产。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发展过程中,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万条。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张某甲负责的小组实施的寻衅滋事情况分述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丙实施的寻衅滋事:

1、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张某丙催债。

2、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李某丁进行催债。

3、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陈某乙进行催债。

4、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全某甲进行催债。

5、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李某戊进行催债。

6、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许某某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7、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绕某某催债。

8、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吴某乙进行催债。

9、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丙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郭某某进行催债。

10、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石某进行催债。

11、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许某某进行催债。

12、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孟某某进行催债。

13、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马某甲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14、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袁某某进行催债。

15、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叶某某进行催债。

16、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张某丁进行催债。

17、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虞某某进行催债。

18、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尚某某的关系人进行催债。

19、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姜某某的关系人进行催债。

20、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马某乙的关系人进行催债。

21、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旷某某进行催债。

22、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张某戊进行催债。

23、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郑某某的关系人进行催债。

24、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杜某某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25、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邹某某进行催债。

26、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汪某某的关系人进行催债。

27、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朱某甲进行催债。

28、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游某甲进行催债。

29、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黄某甲的关系人进行催债。

30、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夏某甲进行催债。

31、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段某某的关系人进行催债。

32、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朱某乙的关系人进行催债。

33、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丙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的关系人(18105375056持有人)进行催债。

34、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舒某某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35、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谢某甲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36、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丙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靖某某进行催债。

37、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丙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邵某某进行催债。

38、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石某某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39、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谭某某进行催债。

40、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丙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孔某某进行催债。

41、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丙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崔某某进行催债。

42、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丙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何某乙进行催债。

(二)、被告人李某甲实施的寻衅滋事:

1、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蔡某某进行催债。

2、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游某乙进行催债。

3、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周某甲进行催债。

4、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夏某乙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5、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周某乙进行催债。

6、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李某己进行催债。

7、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邢某某进行催债。

8、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朱某甲进行催债。

9、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张某己进行催债。

10、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李某庚进行催债。

11、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张某庚进行催债。

12、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陈某丙进行催债。

13、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肖某某进行催债。

14、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187**********持有人)进行催债。

15、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宋某某进行催债。

16、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徐某甲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17、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黄某乙进行催债。

18、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彭某某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19、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苏某乙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20、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杨某甲进行催债。

21、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杨某乙棪进行催债。

22、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张某辛进行催债。

23、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徐某乙全某乙催债。

24、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曹某某进行催债。

25、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苏某乙进行催债。

26、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舒某某进行催债。

27、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向某某进行催债。

28、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周某丙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29、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陈某丁进行催债。

30、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李某辛进行催债。

31、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强某某进行催债。

32、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焦某某进行催债。

33、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唐某甲进行催债。

34、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郑某某进行催债。

(三)、被告人苗某某实施的寻衅滋事:

1、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苗某某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侯某某进行催债。

2、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苗某某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陈某戊进行催债。

3、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苗某某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曹某某进行催债。

4、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苗某某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贝某某进行催债。

5、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苗某某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陈某丁进行催债。

6、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苗某某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钱某某进行催债。

7、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苗某某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孙某某驰进行催债。

8、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苗某某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刘某乙的关系人进行催债。

9、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苗某某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梁某某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四)、被告人王某某实施的寻衅滋事:

1、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张某壬进行催债。

2、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许某某的关系人进行催债。

3、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郭某某的关系人进行催债。

4、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谢某乙的关系人进行催债。

5、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胡某某进行催债。

6、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发送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任某某的关系人进行催债。

7、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唐某乙进行催债。

(五)、被告人胥某某实施的寻衅滋事:

1、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胥某某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对借款人李某壬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2、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胥某某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孔某某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3、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胥某某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陈某己进行催债。

(六)、被告人吴某甲实施的寻衅滋事:

1、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马某进行催债。

2、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朱某丙进行催债。

3、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借款人刘某丙进行催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朱某丙、刘某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李某丙、李某甲、苗某丙、王某某、胥某某、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李某丙、李某甲、苗某丙钰、王某某、胥某某、吴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李某丙、李某甲、苗某丙、王某某、胥某某、吴某甲辱骂、恐吓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晶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李某丙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2、李某甲、苗某丙、王某某、胥某某、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3、随案移送侦查卷41册、检察卷1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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