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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李某、刘某某、汪某、汪某某、王某非法经营罪)_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区,住四川省南充市**********号。因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3月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2月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渭源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4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渭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3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区,住四川省南充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区,住四川省南充市**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区,住四川省南充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区,住四川省南充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区,住四川省南充市*****街**号**宿舍。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刘某某、汪某、汪某某、王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李某、刘某某、汪某、汪某某、王某五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从四川省南充市来到甘肃省,租用甘肃省牌照小轿车,从2020年8月开始,在甘肃省渭源县、静宁县、陇西县等地大量收购硬红、黄兰州牌卷烟,收购来的卷烟向四川省南充市人张某甲出售,每条卷烟赚取1-5元不等的利润。被告人张某甲又将卷烟倒卖给他人。2020年8月26日夜间,汪某、汪某某、李某、刘某某在渭源聚集,准备向他人出售卷烟时,被渭源县烟草专卖局查获,当场在刘某某、李某驾驶的蓝色“观致”牌SUV车辆(甘AJ****)中查获硬红兰州卷烟213条、硬黄兰州卷烟490条,涉案价值25990元;在汪某、汪某某驾驶的白色“观致”牌SUV(甘AP****)、白色“吉利”牌轿车(川RZ****)查获硬红兰州卷烟219条、硬黄兰州卷烟675条、硬如意兰州卷烟1条,涉案价值33570元。

期间,刘某某、李某、王某共计向张某甲出售卷烟总价值77712.5元;汪某、汪某某向张某甲出售卷烟总价值42656.8元。张某甲自行在清水县各商铺收购上述规格卷烟2000余条,价值72910元。张某甲出售烟草总价值193279.3元。现场查获刘某某、李某卷烟总价值25990元,汪某、汪某某现场查获卷烟总价值335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马某某、张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李某、刘某某、汪某、汪某某、王某的供述和辩解;4.微信交易明细表;5.扣押清单;6.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李某、刘某某、汪某、汪某某、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刘某某、汪某、汪某某、王某六人违法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卷烟,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李某、刘某某、汪某、汪某某、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旭东

检察官助理  史建华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渭源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刘某某、汪某、汪某某、王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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