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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朱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某甲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02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02198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小**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院**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毛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住浙江省金华市**镇**村**号。2019年1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8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3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街**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2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住浙江省杭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小**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路**院**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符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51992********,土家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路**院**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02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3日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丁某某、黄某某、毛某甲、陈某甲、牛某某、万某甲、徐某某、余某甲、符某某、邵某某、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2019年1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丁某某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城北工业园区金带街729号-B212成立金华市恒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某甲任公司法人,丁某某任公司监事,后从深圳市猫推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游戏平台及游戏,建立游戏网站,之后被告人黄某某、毛某甲以及朱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入股,将游戏平台命名为“9A游戏中心”(网址为www.9Auu.com),并开发了手机移动端应用。“9A游戏中心”游戏平台内游戏系具有以小博大功能的赌博类游戏,平台设立虚拟货币(俗称银子)交易平台,向大的中间商(俗称银商)出售银子,由大银商将银子出售给下级银商,银商通过低买高卖银子赚取差价,为玩家赌博变现银子(俗称上下分),为玩家赌博提供便利。

2017年2月至2019年3月1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丁某某、黄某某、毛某甲和朱某某先后在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1899号、金华市婺城区通园大厦B幢302室经营“9A游戏中心”游戏平台,前期由被告人张某甲、丁某某负责并进行日常管理,后期由朱某某负责,由被告人黄某某、毛某甲进行日常管理,被告人黄某某负责联系大银商及公司考勤等工作,被告人毛某甲负责平台技术及财务等工作。公司先后雇佣被告人陈某甲、牛某某、万某甲、徐某某、余某甲、符某某、邵某某、钱某某等人做平台的客服和后台控制。客服负责帮助游戏平台内的银商给玩家下分时查询玩家银子是否异常以及帮助银商开通平台会员权益(可直接向其他账户赠送银子)等工作,后台控制负责监控平台的正常运行等工作。被告人黄某某联系大银商张某乙(另案处理)、林某某(另案处理),分别负责衢州和金华二地游戏平台银子交易。游戏平台以人民币3000-4200元/亿不等的价格将银子卖给张某乙,由张某乙在其经营的位于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的“一乐网咖”内向下级银商出售银子,同时为玩家提供上下分的银子兑换服务。仅在2018年11月27日至12月8日以及2019年2月18日至3月10日期间,“9A游戏中心”游戏平台出售给张某乙累计570亿银子,平台获利至少人民币2394000元。

2018年1月翁剑锋(另案处理)从朱某某处转让所得金华市恒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5%的股份。至2018年3月游戏平台进行获利分成时,公司内朱某某占股40%,被告人张某甲、丁某某、黄某某、毛某甲分别占股16.25%、16.25%、17.5%、5%,翁剑锋占股5%,并按照该占股比例进行每月平台获利分成。截止至2019年3月13日游戏平台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被告人张某甲获取平台分成累计人民币650000余元,被告人丁某某获取平台分成累计人民币650000余元,被告人黄某某获取平台分成累计人民币460000余元,被告人毛某甲获取平台分成累计人民币200000余元。被告人黄某某工资获利人民币144000余元,被告人毛某甲工资获利人民币144000余元,被告人陈某甲工资获利人民币158000余元,被告人牛某某工资获利人民币141000余元,被告人万某甲工资获利人民币114000余元,被告人徐某某工资获利人民币94000余元,被告人余某甲工资获利人民币91000余元,被告人符某某工资获利人民币89000余元,被告人邵某某工资获利人民币85000余元,被告人钱某某工资获利人民币76000余元,发放工资均来源于平台获利。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毛某甲于2019年4月2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牛某某、丁某某分别于2019年4月22日、8月14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钱某某在被告人毛某甲的劝说下至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符某某在被告人余某甲的劝说下投案。2019年7月1日被告人毛某甲向公安机关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被告人毛某甲退出赃款人民币500000元,被告人陈某甲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牛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徐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0元,犯罪嫌疑人余某甲退出赃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符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邵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钱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90000元。2019年1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19年1月9日被告人毛某甲、陈某甲、牛某某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万某甲、徐某某、余某甲、符某某、邵某某、钱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丁某某、黄某某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所得用于经营游戏平台使用台式电脑10台、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2部、平板电脑1部、充值卡142张(面值累计4340万金豆);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及人口信息、机动车辆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浙江省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取的支付宝、微信、银行账户信息及流水、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查询信息结果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账本复印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截图、起诉意见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意移送机关撤回通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3.证人证言:证人翁剑锋、盛某某、于某某、王某甲、张某丙、洪某某、李某甲、张某乙、尚某某、余某丙、吕某某、王某乙、张某丙、何某某、翁某某、熊某某、王某丙、吴某甲、王某丁、毛某乙、吴某乙、叶某甲、吴某丙、杨永、董某某、祝某某、李某乙、郑某甲、张某丁、邱某某、叶某乙、周某某、张某戊、金某甲、金某乙、郑某乙、田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丁某某、黄某某、毛某甲、陈某甲、牛某某、万某甲、徐某某、余某甲、符某某、邵某某、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现场图、电子数据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勘验制作光盘5张,电脑电子数据勘验制作光盘3张,调取支付宝、微信账号信息及资金流水光盘5张,调取张某甲、朱某某工商银行账户流水资料刻录光盘2张,张某乙支付宝及微信数据整理数据刻录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丁某某、黄某某、毛某甲等人在网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甲、牛某某、万某甲、徐某某、余某甲、符某某、邵某某、钱某某明知他人在网上开设赌场,仍为他人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丁某某、黄某某、毛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某甲、牛某某、万某甲、徐某某、余某甲、符某某、邵某某、钱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黄某某、毛某甲、牛某某、符某某、钱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万某甲、徐某某、余某甲、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被告人毛某甲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余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均是立功,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被告人张某甲、丁某某、黄某某、毛某甲、陈某甲、牛某某、万某甲、徐某某、余某甲、符某某、邵某某、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胜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常山县看守所,被告人丁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毛某甲、陈某甲、牛某某、万某甲、徐某某、余某甲、符某某、邵某某、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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