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1041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8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南岸区**栋**(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浙江省临安县人,住重庆市南岸区**花园**号**单元**(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街道青**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南岸区**家园**栋**(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5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朱某某、张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8月2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13日依法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1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以来,被告人张某甲、朱某某、张某乙、张飞(另案处理)、李秀兰(另案处理)在默往APP上创建赌博群,亲自或聘请“拉手”拉赌客进群,在熊猫麻将APP上创建亲友圈并提供房卡,邀请默往赌博群里的赌客加入熊猫麻将亲友圈开房间,以打成都麻将“血战到底”或扑克牌“跑得快”赢取积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运用软件自动将积分输赢截图发送到默往赌博群里,赌客在默往赌博群里按照每个积分对应人民币10元、5元的标准以发红包的方式进行赌资结算,每场赌博的大赢家赢取赌资超过100元时,向默往赌博群内发送10元的房费。被告人张某甲、朱某某、李秀兰、段朝燕(另案处理)轮流值班管理赌博群,负责购买房卡、处理纠纷、垫付“逃单”赌客的赌资,被告人朱某某负责使用“收茶专员”的默网账号收取赌客支付的房费,并发放分成给其余被告人和“拉手”。被告人张某甲、朱某某、张某乙、张飞、李秀兰五人2019年12月23日至3月20日期间,共在ID为3652503的熊猫麻将亲友圈花费29455元购买房卡,供560名赌客参赌60949场,收取房费共计438680元。
2020年3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重庆市南岸区南馨景苑2栋14-2被民警捉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被告人张某甲的规劝下,被告人张某乙于2020年4月24日10时许主动到重庆市渝中区七星岗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4月28日12时许主动到重庆市渝中区七星岗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资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默往账号微信账号图片等书证;
2.证人崔燕、杜强、张飞、段朝燕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朱某某、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5.熊猫麻将APP后台数据、默往APP后台数据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朱某某、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朱某某、张某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朱某某、张某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系立功,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张某乙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朱某某、张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晓芳
2020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朱某某、张某乙现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张某甲158********;朱某某186********,张某乙186********);
2.案卷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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