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昌某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1〕5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贵州遵义市汇川区**镇**社区**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逮捕。

被告人昌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遵义市汇川区****社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10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米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遵义市汇川区**镇**社区**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尤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3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遵义市汇川区**镇**社区**路**号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20年11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昌某某、张某甲等9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5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甲贩卖自己的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号62166928000********)给郭某甲(身份待查)非法获利人民币(下同)1500元,后郭某甲介绍张某甲认识“段某某”(身份待查),张某甲又继续为“小某某”收购银行卡并贩卖给“小某某”从中非法获利,张某甲直接或者介绍他人分别收购段某某(另案处理)以及被告人昌某某、米某某、尤某某和龚某某、刘某甲、廖某甲、邹某某、谭某某(五人另案处理)的银行卡,张某甲、昌某某和段某某明知自己和其收购的银行可能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或者购买他人的银行卡提供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米某某、尤某某以及龚某某、刘某甲、廖某甲、邹某某、谭某某明知自己的银行可能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贩卖给张某甲、“小某某”、“老某某”(身份待查)等人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分子转移赃款。具体情况是:

2020年4、5月份,昌某某为张某甲办理了2张银行卡、1张电话卡,并设置好密码将卡给张某甲使用并获利1000元。2020年5月份,昌某某伙同张某甲又在6个人处收购14张银行卡贩卖给张某甲的朋友“五某某”,并在“五某某”手中获利2000元钱。 

2020年6月份以来,张某甲在“段某某”的要求下开始收购段某某等人的银行卡进行贩卖,在“段某某”处获利1000元。后经郭某甲介绍了“老某某”给张某甲认识后,“老某某”允诺每张卡给张某甲100元的提成,后张某甲开始收购谭某某、龚某某、尤某某等人的卡合计约20张银行卡贩卖给“老某某”。 

2020年8月份的一天,段某某通过其同学“张某乙”介绍认识了“贺某某”,并办理了自己的2张银行卡(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包括网银和绑定了支付宝、手机号码)贩卖给“贺某某”,“贺某某”允诺有1000元的好处费。后段某某又联系了自己的同学尤某某为“贺某某”办了4张银行卡,事后“贺某某”将1600元钱给尤某某,并允诺给1200元钱好处费给段某某。

现查明:上述银行了被用于湖南省岳阳市唐某甲被电信网络诈骗案、湖南省益阳市刘某乙被电信网络诈骗案、宁夏自治区西宁市唐某乙被电信网络诈骗案、江西省赣州市廖某乙被电信网络诈骗案、浙江省昆山市朱某某电信网络诈骗案、浙江省昆山市陈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广西省南宁市李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浙江省昆山市汪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浙江省昆山市俞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广东省广州市罗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四川省德阳市张某丙被电信网络诈骗案、浙江省平阳县潘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江苏省扬州市王某丙被电信网络诈骗案、陕西省咸阳市唐某丙被电信网络诈骗案、黑龙江省桦南县高某某等人被电信网络诈骗案、江西省如皋市薛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陕西省神木市呼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新疆喀什市郭某乙被电信网络诈骗案、安徽省芜湖市张某丁被电信网络诈骗案等案件转移赃款。其中,尤某某贩卖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尾号****)转移赃款合计1143137元(累计)、米某某贩卖的中国银行卡(尾号****)和中国工商银行卡(尾号****)转移赃款共计1109991元(累计)、廖某甲贩卖的工商银行卡(尾号****)共计1416035元(累计)、谭某某贩卖的工商银行卡(尾号****)转移赃款共计2099972元(累计)和农业银行卡(尾号****)转移赃款共计691457元(累计)、邹某某贩卖的中国银行卡(尾号****)转移赃款共计2901500元、龚某某贩卖的建设银行卡(尾号****)转移赃款合计3708040元(累计)、刘某甲贩卖的工商银行卡(尾号****)转移赃款共计2802042元(累计)。

案发后,2020年10月20日,张某甲、昌某某、尤某某、

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电信网络诈骗被害的报案立案决定书及笔录、抓获经过、银行流水、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昌某某、米某某、尤某某及同案犯龚某某、刘某甲、廖某甲、邹某某、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昌某某、米某某、尤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贩卖或者收购银行卡并向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用于转移赃款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世志

                              检察官助理 陈安妮

                              2021年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