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57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7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县**街道**村**组**号附**号,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7日、2020年6月14日、2020年6月17日、2020年6月18日、2020年6月19日、2020年6月25日、2020年6月27日、2020年6月29日、2020年7月3日、2020年7月5日、2020年7月6日、2020年7月11日、2020年7月12日、2020年7月16日、2020年7月17日、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方某某共谋后到重庆市两江新区财富中心购物广场负一楼,趁被害单位成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重庆财富中心店自助收银处无人看守之机,采取漏扫收款码将在售商品夹带离开的方式,先后16次盗取该店内食品、蔬菜等商品共计212件,价值人民币10423.85元。
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方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张某甲、方某某向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漏扫物品清单、订单、监控视频截图、销售单、营业执照、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现场笔录;
5.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 健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10038****;被告人方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27266****;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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