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武汉**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武昌**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镇**村**,现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街**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93********,汉族,初中文化,武汉**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武昌**部**,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武汉**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武昌**部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栋**楼。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2月6日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93********,汉族,初中文化,武汉**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武昌**部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号。
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2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9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后,5月8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被告人戚某某、童某某、张某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2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9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戚某某、童某某、张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3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6日、4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戚某某、童某某、张某乙及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于2018年1月25日,在本市武昌区汉街国际总部**座**楼武汉**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武昌**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以邹某某在其他贷款公司有车辆抵押贷款未予清还为由,采取言语威胁的方式,向邹某某敲诈勒索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张某甲、戚某某、童某某、张某乙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戚某某、童某某、张某乙已赔偿邹某某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邹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于2017年9月6日11时许,以熊某某逾期缴纳抵押贷款为由,将其停放在东湖大厦对面马路边的小轿车拖走。当熊某某到**分公司要求归还车辆时,被告人张某乙等人以熊某某取走车辆需支付拖车费、人工费、停车费为由,并以“不交钱会去熊某某单位张贴公告、停车费会持续增加”等语言相威胁,强行索要熊某某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张某甲收取其中现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张某甲等人,于2017年12月1日,以李某某逾期才缴纳抵押贷款为由,将其停放在本市雄楚大道书城路上的小轿车拖走。当月4日,李某某到**分公司要求归还车辆时,被告人张某甲等人以李某某取走车辆需支付高额停车费为由,并以“不交钱不允许离开公司、停车费会持续增加”等语言相威胁,强行索要李某某人民币9000元(其中,被告人张某甲以其支付宝账号收取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抓获、破案经过、接警记录;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3.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及支付宝转账记录、谅解书、车辆抵押贷款合同等书证;4.证人毛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邹某某、李某某、熊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5.被告人张某甲、戚某某、童某某、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戚某某、童某某、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套路贷”的方式,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秋珠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戚某某、童某某、张某乙被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被害人邹某某、李某某、熊某某(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卷宗材料)。
4.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