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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徐某甲等3人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张某甲,别名张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79********,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镇**村**号。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别名徐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76********,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柏林镇南孝义村**号。2018年10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73********,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小区西邻。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徐某甲、温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被告人张某甲、徐某甲、温某某与侯某甲(另案处理)、侯某乙(在逃)等五人,在平邑县**镇**楼村水库附近共同出资建一洗砂场,侯某甲、侯某乙强行占用**村等村民土地,盗挖风化料用于砂场洗砂贩卖,盈利由五被告人共同分成。砂场经营主要有侯某甲、侯某乙、张某甲负责,徐某甲、温某某委派王某某代表二人在砂场记账等,砂场雇用刘某某、崔某某等人进行生产。至2020年5月28日,侯楼村五个核查区动用花岗闪长岩90630立方米,开采的矿产品价值1359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动用量核查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证人侯某丙证言;5、被害人侯某丁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徐某甲、温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静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徐某甲、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案卷材料一册;证人名单一份;

3.非法采矿动用量核查报告一宗;鉴定意见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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