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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徐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11975********,汉族,初中文化,上海**保健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在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道**号**路**栋**号,现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辩护人诸顺民,上海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杨浦区**村**号**室。1983年因盗窃行为经上海市公安局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处收容劳动教养三年。

被告人毛某甲,绰号:“阿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黄浦区**街**弄**号**室。1983年因盗窃行为经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处收容劳动教养二年;1986年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9年11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三个月;2001年2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一个月;2001年3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容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5年因注射毒品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容劳动教养二年;2012年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处罚款500元。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93********,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山东省宁阳县乡**街村**号,案发前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号*甲室。

上述四名被告人于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延长拘留羁押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徐某甲、毛某甲、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2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以“斗蟋蟀”的方式开设赌场,由张某甲出资承租本市静安区**路**号**大厦*乙室作为赌场、承租同栋楼*甲室用于饲养赌博所用的蟋蟀。张某甲招募了被告人毛某甲担任赌场“斗蟋蟀”赌博裁判,张某甲、徐某甲招募了被告人赵某某及靳某某、张某乙、姚某某、宋某某(均另案处理)五人负责喂养蟋蟀,招募刘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帮客人开门、端茶倒水,招募强某某、侯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楼下望风。徐某甲负责赌场内所用蟋蟀的挑选、称重、配对、筹码兑换、赌场经营管理等。被告人赵某某除养蟋蟀外,还负责根据徐某甲的安排将徐某甲挑选的蟋蟀送到*乙室,在*乙室赌局进行时负责把斗好的蟋蟀放进木箱,在赌局结束后负责将斗好的蟋蟀从*乙室运回*甲室以及帮助张某甲、徐某甲分发靳某某、张某乙、姚某某、宋某某等人的工资。张某甲、徐某甲给赵某某、靳某某、张某乙、姚某某、宋某某每人每月工资人民币7500元(包住不包伙食费,五人在*甲室住宿),给刘某某等望风人员每次100-300元不等的费用。

赵某某自2019年11月开始帮助张某甲、徐某甲在*甲室养蟋蟀,2020年1月下旬-3月中旬因事中途离开后返回继续作案直至案发,共领取工资3万余元;*乙室赌场于2020年1月开张,2020年2月初至3月疫情期间仍继续经营直至5月22日案发,除疫情期间经营间隔时间较长外,其他时间大致以一日隔一日的频率在深夜和凌晨进行赌博活动,按照赌客赢取的赌资5%左右的比例抽头牟利。被告人毛某甲自2020年3月下旬开始为该赌场担任裁判,获取报酬1万余元。2020年5月22日凌晨张某甲、徐某甲等人聚集参赌人员徐某乙等20余人(另案处理)在*乙室进行“斗蟋蟀”赌博活动,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同时抓获在场的毛某甲、赵某某及其他涉赌人员,并缴获涉案蟋蟀盆、蟋蟀盒、蟋蟀、筹码等赌具和赌资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徐某甲、毛某甲、赵某某的供述等证实,四人对本案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靳某某、张某乙、姚某某、宋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徐某甲是涉案场所老板,上述人员负责帮涉案场所老板养蟋蟀,被告人赵某某帮助老板给四人发放工资。

3.证人刘某某、强某某、侯某某的证言证实,刘某某负责在**大厦*乙室为客人开门及端茶倒水,强某某、侯某某二人负责在楼下为楼上赌场望风。

4.证人施某某、毛某乙、金某某、彭某某、孙某某、王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大厦*乙室赌场由徐某甲负责兑换筹码,部分赌客通过微信向张某甲转账支付赌资;证人罗某某、夏某某的证言证实,赌场老板是徐某甲,赌场房东是张某甲;证人周某甲、徐某乙、陈某某、吴某某、郑某某、蒋某某、胡某某、杨某甲、杨某乙证实,赌场老板是张某甲、徐某甲;证人杨某丙、郁某某、戈某某、李某某、徐某丙、叶某某的证言证实,赌场老板是徐某甲、裁判是毛某甲;证人徐某乙证实该赌场老板是张某甲,*乙室和*甲室都是张某甲租赁。上述20余名人员均证实自己案发当日在**大厦*乙室参与“斗蟋蟀”赌博活动,以及赌场内的赌博规则等。

5.证人杜某某、焦某某的证言及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转账记录等证实,杜某某为静安区**路**号**大厦*乙室房主,其于2019年8月将该房屋出租给焦某某,焦某某于2019年11月将该房屋转租给张某甲。

6.证人张某丙、周某乙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转账记录等证实,静安区**路**号**大厦*甲室租金由张某甲将现金给其弟弟张某丙,张某丙再通过转账给房东杭国玮,该房屋系张某甲承租用来养蟋蟀。

7.辨认笔录等证实,焦某某辨认出租**大厦*甲室的人为被告人张某甲;徐某乙辨认出张某甲是赌场老板、徐某甲是赌场换筹码的、毛某甲是裁判;证人毛某乙、罗某某、李某某等人辨认出被告人徐某甲是老板、毛某甲是裁判;被告人张某甲、徐某甲、毛某甲、赵某某、证人靳某某、张某乙、姚某某、宋某某、刘某某辨认出赌场老板是张某甲和徐某甲、裁判是毛某甲、赵某某是赌场工作人员。

8.摄影资料图片证实,本案案发地及5月22日民警进入**大厦*乙和*甲室拍摄的赌博现场、赌具、筹码卡、养蟋蟀场所等情况。

9.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实,公安机关案发当日在本市静安区**路**号**大厦*乙、*甲室及被告人、参赌人员等处搜查、扣押、缴获的赌资、赌具、其他作案工具等情况。

10.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管辖批复等证实,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指定黄浦公安分局办理,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定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11.户籍信息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捕经过、工作情况等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徐某甲、毛某甲、赵某某的身份、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情况及被抓获的20余名参赌人员的行政处罚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徐某甲、毛某甲、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徐某甲、毛某甲、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徐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毛某甲、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海云

检察官助理   蔡旖旎

2020 年 9 月 17 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徐某甲、毛某甲、赵某某现被羁押于黄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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