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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徐某某等人寻衅滋事、虚假诉讼、敲诈勒索、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92********,汉族,专科文化,务工,住合肥市瑶海区**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定远县**镇**路自建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常熟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9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定远县**镇**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在定远县**镇成立“前程投资”,并雇佣被告人徐某某,专门开展“套路贷”活动,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参与部分“软暴力”讨债活动。2018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徐某某、李某某共同出资注册成立定远县**镇乾惠商务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乾惠投资”),形成稳定组织,进一步扩大“套路贷”活动规模,被告人赵某某参与部分“软暴力”讨债活动。上述被告人实施“套路贷”活动基本模式是,通过虚假宣传吸引不特定人前来借款,借款人借款须出具翻倍借条和收条,同时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协议并出具房租收条,再扣除保证金、“上门费”、手续费、“砍头息”等各种费用,借款人如不能按时还本付息,上述被告人便没收借款人保证金,并通过强行入住、威胁搬家、堵塞锁孔、言语恐吓、叫骂侮辱、张贴大字报、以翻倍借条起诉等手段催逼债务人及其亲属。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一)2017年10月12日,彭某甲向“前程投资”被告人张某甲借款人民币20000元,按照被告人张某甲要求出具人民币28000元借条,扣除“上门费”、“砍头息”等费用,实际得款人民币14246元。后彭某甲未能及时还款,被告人张某甲、徐某某至彭某甲位于定远县**大院辱骂、威胁彭某甲及其家人,后武装部保卫战士予以制止。2017年11月6日至11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徐某某强行入住彭某甲在**大院的家中(彭某甲父亲单位房),拒不离开,肆意在彭某甲家客厅睡觉、吃饭、抽烟,夜间敲击彭某甲妻子和幼子的房门,抢夺彭某甲妻子的手机,并言语辱骂,致彭某甲家人无法正常作息。彭某甲家人被逼无奈于2017年11月8日上午筹款人民币20000元交给被告人张某甲等人。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于11月6日当晚,受被告人张某甲邀请,为其送饭并架势助威。

(二)2017年12月份,杨某某从“前程投资”被告人张某甲处借款人民币20000元,由武某某担保,并按要求出具人民币40000元的翻倍借条,利息以每天人民币400元计算,扣除“上门费”、保证金、“砍头息”后,实际得款人民币15600元。借贷发生后,杨某某先后通过支付宝、微信或直接支付现金等方式,向被告人张某甲支付人民币13200元左右,便无力还款。2018年2、3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徐某某、李某某连续三天赶往**镇杨某某父母经营的店铺,采取踢打卷闸门、言语辱骂威胁、占位干扰经营、骚扰正常作息等方式,逼迫杨某某父母替子还款,公安机关到场处理,三被告人仍未善罢甘休。后杨某某父亲迫于无奈,筹款交给被告人张某甲人民币23000元。

(三)2018年3月30日,王某某从“乾惠投资”被告人张某甲处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按要求出具人民币40000元的翻倍借条、签订虚假租房协议和房租收条,扣除“上门费”、保证金、手续费等,实际得款人民币15000余元。借贷发生后,王某某支付了部分本息便无力还款。后被告人张某甲、徐某某、李某某三次找到王某某父母位于**路的住处,采取强行进入住宅、言语辱骂威胁、堵塞入户锁孔、干扰正常作息等方式,威逼王某某父母替子还债,严重影响王某某父母的正常生活。后被告人张某甲以人民币40000元借条向法院起诉王某某,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偿还被告人张某甲人民币40000元。

(四)2018年5月,钱某甲向“乾惠投资”被告人张某甲借款人民币20000元,按要求出具人民币40000元翻倍借条,扣除“砍头息”人民币2228元,实际得款人民币17772元。钱某甲偿还本息人民币15740元后无力继续还款,被告人张某甲、徐某某、李某某三次以502胶水堵塞钱某甲家大门锁孔,数次上门言语辱骂、恐吓催逼债务,造成钱某甲妻子陈开会两次换锁、多次修锁、一双年幼儿女倍感恐惧不敢回家。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以翻倍借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8月29日,因未及时还款,被告人徐某某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钱某甲被限制消费并被定远县人民法院登记为失信被执行人,2019年4月份,钱某甲支付人民币24260元给被告人徐某某。   

(五)2018年10月,丁某某向“乾惠投资”被告人徐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根据要求出具人民币40000元翻倍借条,签虚假租房协议,并由张某乙做担保人。作为担保人,张某乙按要求出具人民币40000元翻倍借条,签订虚假租房协议。手续完成后,扣除手续费、“上门费”、保证金、“砍头息”,丁某某实际得款人民币15000元左右。后丁某某无力还款,被告人张某甲、徐某某等人多次到定远县**乡丁某某老家上门要债,并辱骂丁某某父母。2018年10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等人找到张某乙家中,辱骂张某乙的父母、以虚假借条威胁搬家,持续达六个小时。2018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三人再次来到张某乙家中,采取辱骂、威胁搬家、肆意在客厅、卧室睡觉等方式干扰张某乙家人正常生活,从晚上八九点到第二天凌晨三点钟,后定远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出警,被告人徐某某等人离开。第二天,张某乙筹款代丁某某偿还被告人徐某某约人民币25000元。后被告人李某某再次持丁某某的借条向法院起诉,最终撤诉。

被告人张某甲、徐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另有以下违法行为:

2017年10月,陆某某通过被告人徐某某向“前程投资”被告人张某甲借款人民币20000元。扣除“上门费”、“砍头息”等,实得人民币16580元。因没有及时还款,被告人张某甲等人电话催收,并将陆某某身份证、借款时拍摄的照片发至朋友圈,后被告人陆某某陆续还款人民币35524元。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起诉陆某某还款,陆某某应诉后,被告人张某甲撤回起诉。

2018年3月4日,汪某某从“乾惠投资”被告人张某甲处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按要求出具人民币40000元的翻倍借条、签订虚假出租房屋协议。扣除“上门费”、保证金、“砍头息”,实得人民币14000元。后汪某某无力支付利息,被告人张某甲、徐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多次催讨未果,开车至汪某某**集镇**街道的家中找汪某某要债。期间要求汪某某父亲在汪某某打给被告人张某甲的借条上补签担保人。2018年5月14日中午至16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徐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等人再次来到汪某某在**集镇**街道的家中。催债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徐某某在汪某某**镇家中大门、附近的电线杆上、周边公共区域张贴大字报,把汪某某家门头上电线拽断,使用502胶水堵塞汪某某家大门锁孔。

2018年 11月费某某从“乾惠投资”被告人徐某某处借款人民币10000元,出具翻倍借条并签订虚假租房协议,扣除手续费、保证金、“砍头息”、“上门费”,实得人民币7420元。因未及时还款,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通过电话或上门的方式催收未果,趁费某某即将结婚之际,于2019年1月23日下午,在**小区通往**镇方向的费某某家老房子的巷口、**广场**火锅店门口、费某某在**小区新房子的电梯、走道、门上张贴大字报,内容是费某某手持身份证、借条的照片,并加上“欠钱不还、猪狗不如”等侮辱性的文字。后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两人到费某某舅舅家协调还钱的事情,费某某害怕被告人徐某某等人趁其结婚继续贴大字报闹事转账人民币4000元给被告人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借条、租房合同、担保协议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朱某某、雍某某、单某某、詹某某、范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彭某甲、彭某乙、杨某某、陈某甲、张某乙、岳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徐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出警视频、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等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

二、虚假诉讼罪

2018年9月11日,陈某乙找到“乾惠公司”被告人徐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徐某某要求陈某乙妻子钱某乙作为借款人向被告人赵某某出具借款为人民币20000元的翻倍借条,陈某乙本人作为担保人,扣除“上门费”、手续费等,陈某乙实际得款人民币6800元。陈某乙陆续向被告人徐某某还款约人民币4000元后便无力还款。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商量让被告人赵某某向法院起诉陈某乙和钱某乙。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自己与陈某乙、钱某乙夫妇没有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前提下,仍然向定远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11月30日,定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制作(2018)皖1125民初****号民事调解书,要求钱某乙、陈某乙于2019年2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人民币10000元借款,若到期不还,被告人赵某某可按人民币20000元借款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借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时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钱某乙、陈某乙未能履行。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向定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借条、裁判文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乙、钱某乙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等。

三、敲诈勒索罪

2017年6月底,魏某甲魏某甲向“前程公司”被告人张某甲借款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张某甲提出先将魏某甲位于定远县**镇**街北侧**广场**幢***房产过户至蒋某某(被告人张某甲母亲)名下、月息5分的要求。魏某甲急于用钱,遂同意。扣除房产过户税费、“上门费”以及“砍头息”外,魏某甲实际得款人民币104000元。魏某甲继续付息人民币6000元后,便无力支付利息。魏某甲父亲知道后,找到被告人张某甲,要求把房子过户回来,被告人张某甲以拒不过户为要挟索要二十余万。无奈之下,魏某甲家人找到魏某乙帮忙协调,后被告人张某甲同意以人民币170000元了结。2017年9月初,魏某甲及家人将人民币17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张某甲。2017年9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到定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房子过户回魏某甲名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购房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等书证;

2.证人魏某乙、魏某丙等人证言;

3.被害人魏某甲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5.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等。

四、危险驾驶罪

2019年9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3****小型轿车从常熟市**镇**夜宵店驶出后沿人民路行驶。常熟市交警队民警巡逻时发现,将警车停至李某某车辆前面,欲下车检查。被告人李某某为躲避检查,驾车绕过警车逃避,行驶至常熟市**镇**路**服装厂内被巡逻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某甲、徐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于2020年5月11日被定远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案件办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赵某某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徐某某、李某某在定远县域内为非作恶,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逐渐形成为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张某甲、徐某某、李某某长期纠集在一起,伙同被告人赵某某,多次采取“软暴力”手段讨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指使被告人赵某某以捏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妨害司法秩序;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方法,索取他人人民币50000余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被告人徐某某、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追究被告人徐某某、赵某某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赵某某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雍自明

检察官助理:邓媛媛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定远县**镇**路自建房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光盘3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其他材料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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