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徐某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住重庆市潼南区********1号,因涉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潼南区看守所

辩护人牟春宇,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社**号,系被告人张某甲妻子,于2019年4月24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3日因无继续羁押必要由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瑜,重庆渝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慧,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徐某某涉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 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2019年10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依法告知了两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法律后果,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该制度审理此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以及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事实

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徐某某在潼南区、南岸区共计伪造、倒卖伪造的火车票至少502张,票面额总计至少人民币79226.5元;非法制造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称“行程单”)票面总额人民币至少2041.274万元,出售非法制造的行程单至少4988张,未出售的行程单46476张;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至少338113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7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在重庆市潼南区开电脑维修店时开始在淘宝网上购买空白行程单、空白火车票,然后通过自己的淘宝网店向他人贩卖空白的行程单或者贩卖按照客户要求伪造的行程单及火车票。其具体过程如下,在客户提供所需要的行程单或者火车票信息后,张某甲用打印机将客户名字、证件号、行程起始地、金额、条码打印在空白的行程单或者火车票上,然后通过中通、顺丰、圆通等快递公司寄给客户。2017年底,张某甲贩卖伪造的行程单、火车票的生意很好,其妻子徐某某便开始与张某甲一起贩卖伪造的行程单和火车票,主要帮忙寄快递、联系客户、收款。2019年1月底,因快递员周某某告知张某甲有警察在找他,2月份张某甲、徐某某及二人的女儿一起到深圳、香港、澳门等地游玩一个月。2019年2月底张某甲回到重庆后,在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小区**栋**号租住房内继续伪造和贩卖伪造的火车票及行程单,徐某某则开始学习美容。

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徐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小区**栋**号租住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抓获过程中扣押了张某甲持有的电脑主机3台、笔记本电脑3台、打印机8台、手机7部、空白火车票四箱、空白行程单46386张、打印好的行程单146张、现金人民币19171元,冻结尾号7016的农行卡1张(账户余额人民币84614元)。经鉴定涉案的空白行程单均不是单上所记载的**印务有限公司印制,系伪造的;已经打印客户信息的146张行程单中有90张(系没有打印好的废单)也不是单上记载的**印务有限公司印制、另外56张行程单系单上记载的**安全印务公司印制(非法制造行程单的参照物)。

经公安机关根据快递信息全国协查,现查明上述两名被告人共计倒卖伪造的火车票至少502张,票面额总计至少人民币79226.5元;贩卖行程单至少5206张,其中空白行程单至少4988张、打印了购票人信息的行程单至少228张,票面额合计至少人民币2041.274万元(下家章某某面额总计人民币2024.8万、其它面额合计人民币16.474万)。

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事实

2017年5月份,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明知其伪造火车票、行程单并售卖的行为违法,依然教其弟弟张某乙伪造行程单及火车票,具体教授了张某乙如何开淘宝店、如何打印行程单和火车票、提供了5张作案的电话卡,致使张某乙以此手段非法获利人民币三十余万元。

两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扣押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情况说明、微信交易记录、快递寄件信息等书证;

2. 章某某、罗某某、崔某某、李某某等200余名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两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徐某某明知其无权印制火车票而擅自印制并倒卖,累计票面额达人民币79226.5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甲、徐某某明知其无权印制行程单而擅自印制,累计票面面额达人民币2041.274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伪造并出售伪造的火车票及行程单的行为系违法犯罪行为,仍将该方法传授给张某乙。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徐某某应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的刑事责任,应当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被告人徐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徐某某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对被告人徐某某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对被告人徐某某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树生

检察官助理:龚琳杰

2020年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