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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彭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926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乡**村**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1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乡**村**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1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微信与群众王某某商定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2个毒品冰毒,由被告人张某甲将毒品送至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社区,并由王某某另行支付张某甲200元车费。王某某通过微信将毒资和车费转给张某甲。被告人张某甲随即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彭某某处购得交易所需毒品。被告人彭某某操作张某甲手机将1200元毒资转至其女友张某乙兴业银行账户中,并通过微信收取车费200元。当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开车载被告人张某甲来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购物广场对面路边送毒品,张某甲将用纸巾包裹住的交易毒品贴在路边的铁栏杆上,并用手机拍摄毒品位置告知王某某取货地点。随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甲、彭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张某甲带领下在路边护栏查获交易毒品(净重0.6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笔录、微信账号信息及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毒品尿检报告单、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彭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宏勇

2020年3月19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彭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3份。

4.作案用手机暂扣于公安机关,涉案毒品已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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