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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进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674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9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界首市****行政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进,曾用名张刘锁,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郯城县**乡**村**号。2018年1月17日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被依法监视居住。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15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进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和宣杭老线铁路交叉立交工程工地内多次盗窃工地财物。具体如下:

1、2019年10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进,骑电动车至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和宣杭老线铁路交叉立交工程工地,通过翻彩钢瓦方式进入工地,窃得工地内6袋脚手架扣件,后销赃获利共计800余元;

2、2019年10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进在上述同一地点窃得工地内10袋脚手架扣件后销赃获利共计1200元;

3、2019年10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进在上述同一地点窃得工地内12袋脚手架扣件(价值人民币2707元)。

2019年10月15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进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绕城村40号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进各退赃1000元,赃物脚手架扣件12袋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张某进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慧崇

检察官助理:章敏一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依法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65688****;被告人张某进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826515****。

2.侦查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随案移送被告人张某甲退赃款项壹仟元;移送被告人张某进退赃款项壹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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