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蔚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5251959********,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河北省蔚县,住蔚县**镇**街,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5日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261985********,汉族,初中,户籍地河北省蔚县,住蔚县**镇**街**条**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5日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蔚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8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父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自己面包车到山西省广灵县境内的多家烟草零售店,非法收购大量卷烟,运输至蔚县境内的零售店销售,从中获利。2020年8月14日晚, 蔚县公安局联合蔚县烟草专卖局在西合营镇夏源南乡间路上,将正要交易的张某甲、张某乙父子抓获,现场查获面包车上833条卷烟,经鉴定,833条卷烟均为真品卷烟,卷烟价格为82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移送书、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烟草专卖局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傅某某、刘某某、谭某某、张某丙、王某乙、王某丙、田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5、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经营数额达到8252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张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甲、张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押于蔚县看守所;张某乙现在蔚县**镇**街**条**号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