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诏安县人,住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2020年5月12日因本案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德华,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诏安县人,户籍地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2020年4月22日因本案被屏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6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屏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思宇,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销售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出售假烟仍一次性将其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永泰下元田南路7-9号A栋一楼一隔间内的假烟予以购买,之后仍继续向其购买假烟,并将其中部分假烟销售至马某某(已判),被告人张某乙在明知张某甲销售假烟且也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帮助其收发假烟,至案发时张某甲销售至马某某的假烟金额为18.95万元。2018年11月30日,民警在该隔间内发现“云烟(紫)”等10个品种假烟共计1908.8条,经抽样送检,上述10个品种的香烟均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计算,上述假烟值22.93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合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达41.88万余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乙起次要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龚霞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住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
2.张某乙现羁押于屏山县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散页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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