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罗平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罗平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底10月初,陈某某、赵某某(二人已另案处理)经由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介绍,将囤积在麒麟区越州镇黄泥堡烟叶收购点的四吨左右烟叶以十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一名吴姓的男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且均为主犯。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聪燕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居家中;
2.公安侦查卷叁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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