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3日经武穴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3日经武穴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由蕲春县赤东镇至武穴市四望镇方向沿途猎捕“野鸡”9只。在猎捕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乙驾车(鄂J****7)寻找“野鸡”,被告人张某甲乘车使用双管猎枪进行猎捕。
经武穴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辨认,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猎捕的8只野生鸟类死体为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华东环颈雉。
根据《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为湖北省野生鸟类禁猎期。《湖北省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排铳为禁用的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违法犯罪情况说明、野生动物物种辨认报告、湖北省林业局文件、移交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指认笔录;3.指认照片、野鸡死体照片、涉案枪支子弹照片、持枪证照片; 4.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鸣
2020年6月15日
附:
被告人张某甲现已被取保候审,住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87200****;
被告人张某乙现已被取保候审,住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071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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