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柏各庄镇甜井庄村242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明知在唐山范围内全年禁止捕猎野生动物,仍采取布网的手段,从滦南县***镇***村村东树林处非法捕获野生苍鹰一只,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所非法猎捕苍鹰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粘网三条;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的通知;扣押清单等;
3.证人刘某某、张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涉案动物照片;
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均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国华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均在滦南县***镇***村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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