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非法拘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捕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鄄城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被青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5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决定,由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曾用名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鄄城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5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决定,由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发现其妻子孙某某与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民侯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聊天内容关系暧昧,便通过孙某某微信将侯某某约至鄄城县**镇**集桥头见面。当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待侯某某开车到达约定地点后,随指使其三哥张某乙、大哥张某丙(另案处理)用绳子将侯某某捆绑在附近的一棵杨树上,直到23时许公安民警到场将侯某某解救,共非法剥夺侯某某人身自由1个多小时。其间,被告人张某甲对侯某某实施了殴打。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侯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鄄城县闫什派出所出具的前科证明;3.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4.视听资料:鄄城县公安局闫什派出所刻录并提供的视频光盘;5.证人证言:张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等六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侯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某甲、张某乙供述和辩解;8.其他证明材料:鄄城县公安局闫什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捆绑、殴打,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亚民

2020年4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分别取保候审于鄄城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