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二部刑诉〔2020〕100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南省固始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现住北京市丰台区**镇**村**号**房。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南省固始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现住北京市丰台区**镇**村**号**房。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已告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公司、泸州老窖股份公司等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5月22日至6月18日、自2020年7月17日至8月13日);因案件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8日至5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伙同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丙(均另案起诉)等人租用本市丰台区大灰厂路359号、大灰厂路595号、大富庄村、下庄村等地共四处出租房,用于储存并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其中,王某甲、王某乙负责进货及销售,被告人张某甲负责驾驶车辆、装卸货物、给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打码等工作,被告人张某乙负责给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打码等工作,张某丙负责给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打码、清洗酒瓶等工作。
公安机关从王某甲伙同王某乙租用的本市丰台区大灰厂路359号、大灰厂路595号、大富庄村、下庄村等地共四处出租房及王某甲驾驶的车牌号为京Q****3的厢式货车(车主王某乙)内,共起获尚未销售的他人伪造的“贵州茅台”、“五粮液”、“剑南春”、“国窖1573”等四个品牌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共计28万余件。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张郭庄派出所抓获;同日,被告人张某乙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云岗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从本市丰台区大灰厂路359号、大灰厂路595号、大富庄村、下庄村等地共四处出租房及王某甲驾驶的厢式货车内起获的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等物证;2.书证: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公司、泸州老窖股份公司等单位出具的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本市丰台区大灰厂359号等涉案仓库的勘验笔录,张某丁、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及涉案仓库查获录像等;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伙同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丙等人,销售他人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查获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尚未销售的他人伪造的2种以上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28万余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二被告人均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 巍
检察官助理 白云志
检察官助理 纪鹏飞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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