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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重大劳动事故案)_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诉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76********,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许昌县人,许昌市河南**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住河南省许昌县**村**乡**村**居委会**组。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0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90021974********,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汝阳县人,洛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现场负责人,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大道**号**栋**门**号。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0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产品设计、制造以及安装缺陷和现场管理混乱、安全培训缺失等情况下,在孟津县******车库工地组织人员施工。2018年4月12日15下午,被害人黄某某在**西路由**有限公司承建的**车库安装消防系统时,被安装施工过程中掉落的载车板砸伤,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经鉴定:推断被鉴定人黄某某的死亡原因为多发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当事人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给予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户籍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梁某某 、高某某、闫某某、张某丙、胡某某、董某某、王某丙、曲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因而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属于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轮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许昌县********居委会**组;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大道********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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