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道**村**街**号**号,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社区**号楼**室。2020年9月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我院批准,当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道**村**街**号,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社区**号楼**室。2020年9月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我院批准,当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起,被告人张某甲以500元的价格租用西安市长安区**街办**村张某乙的民房一院,组织社会闲散人员用“纸质花牌”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以每锅1000元抽水50元标准进行抽水。到2020年9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共组织五次,非法获利约10000余元人民币。(被抓获当天没有获利)。现场参与赌博人员13名,没有参与赌博人员6人。共收缴现金98430元人民币,其中赌博桌子上现金67850元人民币,现场人员随身携带现金30580元人民币。现场提取赌博工具“纸花花牌”一副48张。经讯问,张某甲对其组织赌博非法获利10000元一事供认不讳。现场罚没赌资84560元。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电话联系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办北张四村村民张某乙,商议利用张某乙家的民房组织社会闲散人员进行赌博,以每天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达成租赁协议。至2020年9月1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共收取张某甲所支付的场地费用2000元人民币。(被抓获当天没有获利)。张某乙非法获利的2000元人民币除花费的920元人民币剩余的1080元人民币被公安机关进行收缴,并上缴国家财政。经讯问张某乙对其为赌博提供场地非法获利2000元人民币一事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证言;
3、辨认笔录;
4、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聚众赌博,系主犯,张某乙明知是赌博而提供场所,系从犯,其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红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户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电子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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