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4********,汉族,高中文化,徐州市新城区**电器物流园工作人员,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女,系张某甲妻子,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4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家中,通过被告人张某乙 “2497736021” 淘宝账号或其本人“688779354”淘宝账号在手机APP天猫超市网站购买三只松鼠、良品铺子等零食及部分日用品,收货后在该网站申请退货并以填写虚假快递单号或退回面巾纸等便宜物品的虚假退货方式骗取天猫公司退货款。被告人张某甲单独实施27笔虚假退货诈骗天猫公司的行为后,与被告人张某乙共同预谋采取上述虚假退货手段继续实施诈骗天猫公司的行为,二人互有分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分别用各自淘宝账号在天猫网站购买相关物品、被告人张某甲在网上操作申请退货并填写虚假快递单号、二人对收发快递互有承担,诈骗所得商品由被告人张某甲在“闲鱼”网站低价出售或供家人食用,获利均用于家庭开销。
截止案发,被告人张某甲单独实施27笔诈骗行为,数额合计3994.44元,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共同实施208笔诈骗行为,数额合计21252.85元。
案发后,二被告人退赔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谅解书、淘宝账号注册信息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德芹
检察官助理:吴冬梅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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