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庚,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房。因涉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以被告人张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左右,被告人张某甲与嫌疑人张某辛(另案处理)、张某丁(另案处理)、张某戊(另案处理)等人开始在租住地点龙岗区**街道**广场*期*栋**房内利用经营的淘宝店铺通过微信群吸引他人刷单获利。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乙在张某甲、张某辛的安排下参与吸引被害人刷单,张某乙的工作内容为发广告吸引刷单某某帮忙返佣,张某辛每月支付张某乙工资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使用的淘宝店铺为“**通信”(账号为“**友”)、“睿某某数码相机店”(又名“正品睿某某数码”,账号为“**喜欢”);嫌疑人张某戊使用的淘宝店铺为“**智能设备”(账号为“***314”)、“**电脑之家”(账号为“**飞驰”)、“乐某某电脑”( 账号为“乐某某交易”)、“智某某智能磗营店”( 账号为“**668”);嫌疑人张某辛使用的淘宝店铺为“**品”(账号为“**710”)、“**数码科技”(账号为“张某己0702”)。
被告人张某甲使用的微信号为“**15”(昵称“**货返”);被告人张某乙使用的微信号为“**888”(昵称 “优某某。返款晚上”);嫌疑人张某丁使用的微信号为“**38”(昵称“*,**在线”)和微信号“**000”(昵称“**”);嫌疑人张某辛使用的微信号为“***6”昵称(“**”)。
2019年9月份中旬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同嫌疑人张某辛、张某丁、张某戊虚构店铺资金被冻结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的刷单款,共骗取王某某、赵某某、庄某某等245名被害人(被害人详细名单见附件1)共计人民币1030272.76元。张某辛、张某丁等人在给予张某甲人民币7万元、给予张某乙人民币29000元后将其余款项非法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检查笔录等;3.证人严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张某壬等245名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芳杞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七册。
3.《量刑建议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涉案赃证款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6.《涉案被害人信息、案发地址、被骗时间及诈骗金额列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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