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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诈骗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公诉刑诉〔2019〕33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捕前住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1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人,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4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捕前住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乙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2019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张某乙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其位于廊坊市广阳区**镇**村的家中,拆掉院内通信塔上的部件故意损坏其放在通信塔下的红木家具,后伙同被告人张某乙伪造买卖合同和银行交易流水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赔偿其损失人民币212.8万元,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被告人张某甲诉讼请求,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起诉,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甄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但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静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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