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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辉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81********,汉族,初中辍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住辉县**。因涉嫌诈骗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91*********,汉族,高中辍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住辉县市**庄。因涉嫌诈骗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闫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甲为获取介绍佣金,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转移非法资金,仍介绍被告人张某乙办理银行卡,并承诺张某乙可以分得银行卡内所收款项的一半。被告人张某乙为获取非法钱财,明知他人用于转移非法钱财,仍将自己的一张尾号为4074的农业银行卡通过张某甲交给他人使用。2019年11月22日上午,被害人闫某某在抖音上认识一个陌生人并在其诱导下,下载了一个叫“亚信”的APP,并按照“客服”的指引,以打开商品链接并向对方提供的账户转账的方式刷单赚取佣金,刷单多次后,客服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本金,并诱导闫某某继续刷单,截止2019年11月26日闫某某共计被骗467970元,其中84000元在2019年11月24日分五笔转入张某乙提供的尾号为4074的农业银行卡。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张某甲、张某乙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郝建强

代理检察员:王  妤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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