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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诈骗案)(公开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67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8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暂住杭州市富阳区**街道**村**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8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暂住杭州市富阳区**街道**村**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乡**村**孜)。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密谋,在本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大排档、紫铜村紫沙**号**室等地,使用隐形眼镜和特制扑克牌,以“炸金花”、“牛牛”等赌博方式实施诈骗,从被害人谢某某、曹某某等人处共计骗得18 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乙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20年11月12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退赃款8 000元,被告人张某乙退赃款8 000元,周某某退赃款2 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根生

检察官助理:华晓静

2020年121

附:

    1.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 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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